教育訓練


初訓

一、訓練目的: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 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資其制定消防防護計劃,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劃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 齡球、三溫暖。
1.理容院、視聽理容、指壓按摩場、KTV、MTV、PUB、酒家、酒吧、酒店。
2.國際觀光旅館、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3.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旅(賓)館、面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 所。
4.總樓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5.學校、總樓地板在二百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6.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二、結訓資格:
受訓資格:管理或監督層次之幹部
罰則: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台幣一萬以上,五萬元 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證書授予:經測驗合格者,由內政部消防署授予合格證書 。

日期星期時間時數費用
//09:00~18:00123200元

複訓

一、訓練目的: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 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資其制定消防防護計劃,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劃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1.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 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2.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吧、PUB、酒店(廊)。
3.國際觀光旅館、旅館。
4.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5.總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6.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7.學校、總樓地板面積200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8.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30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9.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二、結訓資格:
受訓資格:已取得(防火管理人)證書兩年者
罰則: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 新台幣一萬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證書授予:經測驗合格者,由內政部消防署授予合格證書

日期星期時間時數費用
//09:00~18:006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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