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與適用範圍 |
- 目的
本計畫係依消防法第十三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至十六條,規定本場所防火管理必要事項,以達到預防火災、地震及其他災害和保障人命安全、減輕災害為目的。
- 適用範圍
在本場所服務、出入之一切人員都必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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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權人之職責 |
管理權人職務
主 委
姓名
* * * |
- 須選任位於管理或監督層次且具有能正當公正地執行防火管理業務的權限者為防火管理人,使其推動防火管理業務。
- 指導監督防火管理上必要業務之推動。
- 申報消防防護計畫書。
- 消防安全設備之檢查維護之實施及監督。
- 管理權區分時,協同各管理權人制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 在防火管理人制定或變更消防防護計畫時,提供相關必要之指示。
- 申報防火管理人之遴用及解任。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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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火管理人之職責 |
防火管理人職務
副主委
姓名
* * * |
- 消防防護計畫之製作、檢討及變更。
- 用火、用電處理之指導及監督。
- 危險物品及相關設施之監督、檢查。
- 電器配線、電器、機械及用火設備之安全監督管理。
- 消防安全設備之檢查維護之實施及監督。
- 通報、滅火、避難訓練之實施。
- 對管理權人提出建議、請示及其他相關協調聯絡事項。
- 防火避難設施自主檢查及管理。
- 其他防止縱火之預防措施等防火管理上必要之事項。
- 管理權區分時,須將上揭各項事宜向共同防火管理人報告。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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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消防機關聯絡報告 |
- 消防防護計畫變更後,應於三日內依附件 1 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報。
- 防火管理人遴用或解任後時,應於三日內依附件 2 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報。
- 實施通報、滅火、避難訓練時,應於三日前填註附件 3,4 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報,並報告其結果。
- 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結果報告(如附件 5 ),甲類場所每半年一次,甲類以外之場所,每年一次。
- 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應另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並於開工前報消防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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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防火管理委員會 |
- 為使防火管理業務適當正常地運作,應設置審議有關防火管理所有事項之防火管理委員會,其組織表如附件 6 。
- 管理權人,須事先指定該會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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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火災預防管理編組 |
為預防火災發生,應針對場所之使用特性成立防火管理委員會,並應針對場所內之
防火避難設施、使用火氣設備、瓦斯設施、電器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等實施預防管 理編組,以達防火管理業務分工分責之目的。其火災預防體系分工表如附件 7 ,火災預防管理編組如附件 8 。 |
防火責任者、防火員任務 |
- 輔佐防火管理人。
- 有關防火避難設施、使用火氣設備、瓦斯設施、電器設施及消防安全 設備、危險物品設施等之日常管理。
- 地震時用火用電設備器具之安全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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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
- 定期針對使用火源、瓦斯、電器等設備實施檢查、管理,其實施計畫應明訂於「防火管理自主檢查計畫」中(如附件 9 ),每月至少應檢查乙次。
- 依火災預防編組表(詳如附件 8 )明定各樓層、用途之防火責任者、防火員。
- 防火員應對所有火源(瓦斯爐、火爐、吸菸、鍋爐)、瓦斯、電器設施進行檢查、管理。
- 使用火源設備之自行檢查結果應詳細填註於附件 10 。
- 瓦斯設施之自行檢查結果應詳細填註於附件 11 。
- 電器設施之自行檢查結果應詳細填註於附件 12 。
- 施工時,應製作施工中限制火源使用及會同確認等之安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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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 |
- 防火管理人應對場所內之防火避難設施實施自主檢查,其實施計畫應明訂於「防火管理自主檢查計畫」中(如附件 9 ),防火責任者、防火員每月至少應檢查乙次。
- 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結果應詳細填註於附件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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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防止縱火措施 |
- 加強對於出入口之特定出入者之招呼及監視等。
- 建立假日、夜間等之巡邏體制。
- 可燃物或危險物品之儲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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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
- 管理權人為維護管理消防安全設備,應訂定「消防安全設備之檢查實施計畫」(如附件 14 ),每六個月進行一次外觀檢查、機能檢查及綜合檢查。
- 檢查結果應於每年 12 月詳細填註於附件 5 報消防機關。
- 本場所委託 **消防公司 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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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自衛消防編組 |
- 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為使損害減至最低,以 主委 為自衛消防隊長,實施自衛消防編組,其編組表如附件 15 。
- 隊長:展開自衛消防活動時,擔任指揮發號施令,同時與消防隊保持密切連繫,順暢地展開活動。
- 副隊長:輔助隊長,隊長不在時,代行其職務。
- 地區分隊長:擔任負責地區初期自衛消防活動之指揮工作,隨時與隊長保持密切之連繫。
- 自衛消防隊之裝備,平時應做好維護保養工作。自衛消防隊裝備表如附件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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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夜間、假日之活動體制 |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場所其「日間、平常」時之從業人員數與「夜間、假日」之從業人員數明顯有極大差距時,例如設有就寢設施(如旅館、飯店、醫院、社會福利設施等),應製作「夜間、假日自衛消防編組」(如附件 17 ),夜間、假日發生火災或其他災害時,應依「夜間、假日自衛消防編組」進行初期活動;同理,如夜間之從業人員數明顯多於日間之從業人員數,則編組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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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駐
□ 巡邏
□ 遠隔移報 |
夜間、假日之防火管理業務,一部分委託大樓管理公司(或保全公司)委託內容:
1.施工中防火管理 2.防止縱火預防管理 |
十三、聯絡防火管理人之事項 |
欲進行下列事項者,應於事前聯絡防火管理人,接受防火管理上之必要指示。
- 臨時使用火源時。
- 設置或變更各種燃氣設備時。
- 進行裝修、改裝時。
- 其他防火上必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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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從業人員之遵守事項 |
為防止日常各種災害,本場所所有從業人員應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 樓梯、梯間、通路、走廊、門廳等,不得放置妨礙避難通行之物品。
- 消防安全設備之周邊,不得放置物品妨礙使用。
- 發現火災時,立即通報一一九,並聯絡防火管理人,同時依照消防編組分配之任務,採取適切之行動。
- 應在指定之場所抽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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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
- 防火管理人應積極參加消防機關或防火團體舉辦之講習會或研討會,同時應隨時對從業人員辦理防火講習會或宣導會。
- 消防防護計畫之內容及各從業人員之任務,應透過防災教育周知所有從業人員。
- 實施自衛消防編組訓練,使其於災害時能迅速展開活動。
- 定期實施訓練。其中有住宿設施及夜間營業之場所,應每年進行一次以上夜間或假日之想定訓練。
- 自衛消防訓練計畫如附件 4 。
通報訓練---藉由場所內之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一一九通報訓練。 滅火訓練---水桶、滅火器、室內消防栓之操作訓練。 避難訓練---警鈴之使用、避難器具之使用、避難路線之確認。
- 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依附件 3 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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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訓練 |
- 火警受信總機火災表示時之現場確認訓練。
- 由緊急廣播設備進行廣播訓練。
- 由場所內以電話向防災中心通報之訓練。
- 由場所內以電話打一一九傳達必要情報之通報訓練。
- 由起火場所及各班對指揮官之通報訓練。
- 由指揮官對各班及消防隊傳達情報之通報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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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火訓練 |
- 水桶、減火器之使用訓練。
- 消防栓之操作、放水訓練。
- 特殊滅火設備(海龍、二氧化碳、乾粉等)之模擬操作訓練。
- 使用火源設備(瓦斯、危險物品)之燃料遮斷等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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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難引導訓練 |
- 由緊急廣播設備進行避難誘導訓練。
- 各場所最適當避難路徑之選擇訓練。
- 安全防護班對防火門、防火鐵捲門等之閉鎖訓練。
- 避難器具操作、處置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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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護訓練 |
- 關閉防火門、防火鐵捲門、防火閘門訓練。
- 昇降機、電扶梯之緊急處置。
- 確認及警戒瓦斯洩漏時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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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訓練 |
- 設置緊急救護所。
- 緊急處理受傷者訓練。
- 與消防救護隊連繫,並提供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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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地震對策 |
防火管理人及其協辦人員,為預防地震災害,應透過防災教育周知所有從業人員,應一併進行下列事項:
- 感覺到地震時應即關閉火源及瓦斯。
- 檢查危險物品有無掉落,傾倒之虞。
- 檢查燃氣設備、用火器具有無防止掉落措施,以及簡易自動滅火裝置、燃料自動停止裝置之動作狀況。
- 檢查附屬在建築物之設施如廣告牌、窗框、外壁等及陳列物品有無倒塌、掉落、鬆 脫。
- 不可匆忙往外跑。(有玻璃掉落之危險)
- 由收音機、電視收集情報(避免使用電話佔線)
- 掌握人數,避難到安全處所(往 * * * * 避難)
- 努力減輕、防止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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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施工中之防火管理 |
- 進行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應事先與當地消防機關協調,並製作「施工中之消防計畫」。
- 防火管理人應將下列應遵守之事項徹底周知施工單位及施工人員:
- 使用熔接、熔斷等火源施工時,應事先備妥滅火器,採取能滅火之體制。
- 施工人員不得在防火管理人指定場所以外之場所使用火源或吸煙。
- 每一施工場所應指定一名火氣負責人,按施工狀況定期報告防火管理人。
- 攜帶危險物品進入施工場所時,應先取得防火管理人之同意。
- 為預防縱火,施工現場應注意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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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緊急聯絡電話 |
火警救護 |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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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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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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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公司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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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主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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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避難逃生路線圖 |
- 防火管理人應製作避難逃生路線圖,清楚標示各層消防安全設備位置及通往室外之避難逃生路線,張貼於從業人員及進出人員顯而易見之位置。避難逃生路線圖如附件 19,20,21,22,23,24 。
- 戲院、舞廳等有觀眾席之場所,應維持在規定收容人數範圍內,以免造成避難引導上困擾。
- 樓梯、走廊、出入口、通道等避難路徑不得放置物品。
- 室外樓梯、直通樓梯、安全梯、特別安全梯之緊急出入口不得設鎖。
- 屋頂設有避難場所時,其屋頂及通往屋頂之避難路徑,不得放置妨礙避難之物品。
- 平時應保持防火門正常動作,不得放置妨礙防火門機能之物品。
- 避難路徑及滅火器、室內消防栓之週邊,應經常整理,不得放置妨礙避難逃生及滅火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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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實施日期 |
本計畫自 91 年 12 月 15 日開始實施。
本計畫製作完成後或有變更時,應即填註附件五報當地消防機關。
管理權人 職稱 主委 姓名* * * 簽章
防火管理人 職稱 副主委 姓名 * * * 簽章 |